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449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4102348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亮,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810055919。
被告:慈溪市古塘营根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X1)。
住。
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群益路**/div> 经营者:张营根,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古塘营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