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诏安县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6民初348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诏安县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诏安县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初348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诏安县泰芒了饮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五厂区**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4MA2YLGP17M。

经营者:张苏玲,个体工商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诏安县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诏安县泰芒了饮品店无法邮寄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