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196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恒全,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恒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7.50元,减半收取计808.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