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196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高星,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