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23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侓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泉县城关代彩侠食品水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鮦阳西路北侧(西大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
经营者:代彩侠,该水果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梁,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泉县城关代彩侠食品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城关代彩侠食品水果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浩人民陪审员 周瑜人民陪审员 刘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鹏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