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86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天歌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方元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志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伟、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天歌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计454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