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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刑初594号
案件名称周宁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宁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59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宁,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人周宁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被实际羁押),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维,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荣春,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代理检察员李雪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宁及辩护人袁维、马荣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假冒”匡威”、“LALABOBO”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通过微信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326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冒“优衣库”注册商标的袜子共计5万余双,非法经营数额达29万余元。

2、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委托朱某(另外处理)经营的上海秋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假冒“LALABOBO”的服装1.1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18万余元。

3、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委托叶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南通苏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假冒“LALABOBO”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4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8万余元。

4、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委托曹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启东市万腾制衣厂生产加工假冒“匡威”的服装共计五千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39万余元。

2019年7月26日,南通市如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银河工业区经六路22号北侧隔壁仓库,查获被告人周宁储存在此处的假冒“优衣库”注册商标袜子共计59250双。

2019年11月4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常熟市莫城街道圩南路2号以及常熟市莫城街道桑园新村13-3号,查获被告人周宁存储在此处的假冒“匡威”、“LALABOBO”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1310件。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周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宁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以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银河工业园区经六路22号隔壁门店以及常熟市莫城街道圩南路2号为仓库,以常熟市莫城街道桑园新村13-3号为店铺,通过微信宣传推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8月,被告人周宁通过微信销售假冒“LALABOBO”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600件,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2019年7月26日,南通市如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银河工业区经六路22号北侧隔壁仓库,查获被告人周宁储存在此处的假冒“斐乐”、“迪克斯”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6130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9年11月4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常熟市莫城街道圩南路2号以及常熟市莫城街道桑园新村13-3号,查获被告人周宁存储在此处的假冒“匡威”、“冠军”、“斐乐”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6218件(双)。

其中,现场查获的假冒“斐乐”、“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2000件(双),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匡威”、“冠军”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4218件(双),价值人民币44787元。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周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宁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指控,被告人周宁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周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袁维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周宁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另外,被告人周宁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系犯罪未遂。

因此,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马荣春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周宁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假冒“匡威”、“LALABOBO”等品牌的服装,并通过微信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326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冒“优衣库”注册商标的袜子共计59520双,非法经营数额为296250元。

2、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委托朱某(另外处理)经营的上海秋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假冒“LALABOBO”注册商标的服装一万一千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18万余元。

3、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委托叶某(已另案判处)经营的南通苏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假冒“LALABOBO”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440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8万余元。

4、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委托曹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启东市万腾制衣厂生产加工假冒“匡威”的服装共计5308件,非法经营数额达39万余元。

2019年7月26日,南通市如东县公安局在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银河工业区经六路22号北侧隔壁仓库,查获被告人周宁储存在此处的“优衣库”品牌的袜子共计59250双。

2019年11月4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常熟市莫城街道圩南路2号以及常熟市莫城街道桑园新村13-3号,查获被告人周宁存储在此处“匡威”、“LALABOBO”品牌的服装共计11310件。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周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周宁以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银河工业园区经六路22号隔壁门店、常熟市莫城街道圩南路2号为仓库,以常熟市莫城街道桑园新村13-3号为店铺,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其中,2019年8月,被告人周宁通过微信销售假冒“LALABOBO”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600件,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2019年7月26日,南通市如东县公安局在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银河工业区经六路22号北侧隔壁仓库,查获被告人周宁储存在此处的“斐乐”、“迪克斯”品牌的服装共计5830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2019年11月4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常熟市莫城街道圩南路2号以及常熟市莫城街道桑园新村13-3号,查获被告人周宁存储在此处的“匡威”、“冠军”、“斐乐”等品牌的服装共计16218件(双)。

其中,现场查获的“斐乐”、“阿迪达斯”等品牌的服装共计12000件(双),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现场查获的另外4218件(双)“匡威”、“冠军”等品牌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44787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被告人周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周宁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宁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的李某、叶某、朱某、曹某的供述、虞桂林的供述与辨认笔录、证人司某、丁某、张某1、张某2、夏某、严某、鲍某、张某3的证言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如东县公安局手机信息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购货合同、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暂扣决定书与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授权证明、鉴定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马荣春提出的被告人周宁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周宁涉嫌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由指令李某在如东县生产假冒“优衣库”品牌的女式裤袜与委托他人生产假冒“LALABOBO”、“匡威”等品牌的服装两部分构成。

其中,对于被告人周宁涉嫌在如东县假冒“优衣库”品牌裤袜的犯罪事实,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询问、讯问笔录中明确记载,如东县公安局系由他人举报而于2019年7月26日查获被告人周宁位于如东县岔河镇银河工业园区的仓库,并且于2019年7月30日在常熟市将被告人周宁抓获。

对于被告人周宁涉嫌委托他人生产假冒“LALABOBO”、“匡威”等品牌服装的犯罪事实,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4日对被告人周宁的店铺、仓库等进行检查,并且于当日以截图等方式提取了周宁手机中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于次日将周宁移交至常熟市公安局,故,被告人周宁系在公安机关掌握一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证据的情况下,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因此,本院对辩护人马荣春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周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被告人周宁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周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被告人周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宁先前因本案被实际羁押的23日可以折抵刑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周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低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匡威”、“LALABOBO”、“冠军”、“斐乐”等品牌的服装二万七千五百二十八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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