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330-2号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村狮石厦山塘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24388E。
法定代表人:郑耀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杨,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新经济开发区伊洛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665104410。
法定代表人:吴厚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后,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