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5943号原告:重庆饶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53H。
法定代表人:孟舒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九门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7。
法定代表人:杨天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九门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1J。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饶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九门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九门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李文娇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4月28日,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饶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饶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