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执10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伟斌,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琳。
身份证号:410804198508050087。
账号:62×××75。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琳商标权不正当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7)豫08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琳在你行处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