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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洁通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506号
案件名称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洁通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洁通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506号原告: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琴,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洁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均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洁通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联硕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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