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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专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执4381号
案件名称王道专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道专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782执4381号申请执行人王道专,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胡建邦,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王道专与被执行人胡建邦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元。

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裁定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再48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浙0782民初13289号民事判决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782执4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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