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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与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2189号之一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与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189号之一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先生,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15号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淑娥。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王淑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淑娥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被告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手续,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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