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189号之一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先生,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15号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淑娥。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王淑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淑娥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被告义乌市豪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手续,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