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990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389号旭海时代广场A-4-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
被告:周村海里捞周隆路店,经营场所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1080号。
经营者:张国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海里捞周隆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