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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安倍特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03民初5448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安倍特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安倍特汽车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544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寺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安倍特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国瑞汽配城9栋11门。

经营者: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安倍特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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