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949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寺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金鹏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58号国瑞汽配城12栋66门。
经营者:郑金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金鹏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