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702刑初592号
案件名称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702刑初592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全南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8﹞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甲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钟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贸易广场中心街40号其经营的“亿鑫酒业商行”,陆续向被害人韩某销售52°、500ML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9箱(共计114瓶)及53°、500ML贵州茅台白酒2瓶。

同年7月23日,被害人韩某感觉所购白酒疑似假酒,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之后,公安民警在被害人处查扣65瓶五粮液酒及2瓶茅台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025元)。

经检验,上述被扣押的白酒均系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8年7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钟某。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的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销货凭证及POS机签购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抓获经过,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钟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7025元,返还被害人韩玲蛟;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