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69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霞,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王福霞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