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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王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699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王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王福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69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霞,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王福霞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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