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18号 原告:张安慰,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王继楠,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张安慰诉被告王继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张安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安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