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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军与薛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982号
案件名称吴建军与薛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建军;薛丹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82号 原告:吴建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薛丹丹,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建军与被告薛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吴建军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建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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