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82号 原告:吴建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薛丹丹,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建军与被告薛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吴建军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