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杰忠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街上。
经营者: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赛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南县杰忠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以其与阜南县杰忠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阜南县杰忠超市的起诉。
阜南县杰忠超市亦同意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阜南县杰忠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阜南县杰忠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