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987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海澜威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港塘安置房****/div> 法定代表人:潘庆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翠芸,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艺勤,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海澜威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林培阳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