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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786号
案件名称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东方龙城**149商铺。

经营者:杜华芝,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亦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 初8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金寨县百盛通讯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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