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9002号 原告:上海艾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振德(WAGNZHEND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倩倩,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祈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兜路**> 法定代表人:杜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小娟、汪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祈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上海艾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