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0278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冉福超市,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和顺路100号圆创邻里中心2楼224、225。
经营者:邵晓敏。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冉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