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173号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兜。
法定代表人:丁俊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良,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玲,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中骏蓝湾半岛****。
法定代表人:傅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宏山新村**团第****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志勇。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