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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奇隆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1462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奇隆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鲤城区奇隆电器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462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奇隆电器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仙景工业区顺成发大楼**** 经营者:陈占祥。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奇隆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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