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922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尹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花园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B。
法定代表人:李岩。
被告:李岩,地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div>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尹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