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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波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文安县豪骏宠物用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708号
案件名称金华波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文安县豪骏宠物用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波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文安县豪骏宠物用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08号原告:金华波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江东镇贾村(金华市金星氟化工具厂内)。

法定代表人:丁应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景,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萧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豪骏宠物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经济开发区相公庄村。

经营者:曹家骏,男,满族,1997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佩佩,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波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豪骏宠物用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判令文安县豪骏宠物用品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缺乏证据,暂计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以上合理费用暂时共计12000元)”变更为“判令文安县豪骏宠物用品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波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金华波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波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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