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29号原告:陶良海,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华,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月胜,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陶良海为与被告丁月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2月,原告陶良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陶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良海负担。
原告陶良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