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697号之一原告:余姚市低塘长利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芦城村双建。
经营者:刘长立,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贻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市远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西郑巷村。
法定代表人:李久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低塘长利电器厂与被告余姚市远能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余姚市远能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余姚市远能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低塘长利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低塘长利电器厂负担。
原告余姚市低塘长利电器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