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6068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兴惠乐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9CCR31。
经营者:张保君,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69X。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城兴惠乐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兴惠乐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