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6724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德光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3MA4RL9WB18,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青年大道832号碧桂园翡翠山陶源五街10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徐爱光,执行董事。
被告:徐爱光,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德光服饰有限公司、徐爱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德光服饰有限公司、徐爱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德光服饰有限公司、徐爱光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人民币1392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