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5858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华汇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1TB5076。
经营者:单华仔,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2××××××××××××458。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龙华汇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华汇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