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181号之一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迈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通扬路**五星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迈瑞公司)与被告无锡迈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迈瑞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迈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2045元,由原告深圳迈瑞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