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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奚艳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49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奚艳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奚艳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492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9989XG,住所地系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艳杰,女,1985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奚艳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奚艳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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