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492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9989XG,住所地系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艳杰,女,1985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奚艳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奚艳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