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91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张庄寨成杰家电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张庄寨镇张庄寨街,注册号×××75。
经营者:赵成杰。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萧县张庄寨成杰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2021年5月18日,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萧县张庄寨成杰家电门市部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宋 莉 审 判 员 许劲松 审 判 员 刘 柳 审 判 员 曹 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如如 书 记 员 蔡 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