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2185号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层B层。
法定代表人:刘汉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代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
经营者:陆永超。
被告: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江。
被告: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张健莉,女。
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健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植物胶囊过滤烟嘴”(专利号20162002006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宣传资料及侵权产品的专用生产模具等;
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清烟宝”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专利设计,产品曾获多个大奖,并远销全国各地。
2016年1月11日,原告申请“植物胶囊过滤烟嘴”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公告。
原告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四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共同侵权,被诉侵权产品内部结构与原告使用新型专利基本相同,共同生产销售假货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
导致原告产品销售数量迅速减少,给原告专利产品商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被告恶意侵犯原告专利产品声誉,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现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确切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被告,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