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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民终136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鳌峰顺达副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

法定代表人:徐伟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1层D104室。

法定代表人:林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鳌峰顺达副食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海峡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A区1128-1129。

经营者陈性建。

上诉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鳌峰顺达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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