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11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鏐冰,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泰县。
原厦门市集美区朱鏐冰副食品店(已注销)经营者,经营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叶厝里***号101。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鏐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一帆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