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初119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岳松花,女,汉族,成年,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商户。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松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