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0736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氹仔濠景花园**座**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钦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肜,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傅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凌万义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