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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华皮具店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6民初12919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华皮具店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华皮具店,深圳市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91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黄春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华皮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朱水华。

被告深圳市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坚雄。

委托代理人卢稚雄,广东律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华皮具店、深圳市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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