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91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黄春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华皮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朱水华。
被告深圳市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坚雄。
委托代理人卢稚雄,广东律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华皮具店、深圳市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