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59号原告: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山北私营工业园东四支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明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沈凯凯,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远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索墅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网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芬,该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江阴市远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街道申浦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吕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与被告南京远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第三人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远华投资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光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远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远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