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34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陈酿酒厂。
投资人:陈文华。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好又多超市。
住所地:泰安市向阳市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陈酿酒厂、泰安市泰山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