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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陈酿酒厂、泰安市泰山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9民初34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陈酿酒厂、泰安市泰山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陈酿酒厂,泰安市泰山区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34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陈酿酒厂。

投资人:陈文华。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好又多超市。

住所地:泰安市向阳市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陈酿酒厂、泰安市泰山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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