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4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明光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兴新街**号,经营者:刘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明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向被告有效送达前,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