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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崇川区武爽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6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崇川区武爽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崇川区武爽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21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武爽小吃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武爽。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武爽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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