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76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心蕊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德胜东路2777号杭州金茂家居市场A1区2317号。
经营者:石志翠。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心蕊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