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7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大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杜邦厨具销售中心。
负责人:杜传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霞,济宁任城古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杜邦厨具销售中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