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鹰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24677、2467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鹰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鹰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4677、2467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鹰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章红玉。

被告深圳市八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胡莹。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鹰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两案合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两案共计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